【推荐】施工合同范文合集10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施工合同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施工合同 篇1项目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采购合同(说明:如果乙方是一般纳税人,要求乙方提供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3。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取 得进行抵扣的专用发票,降低当期应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信实用原则, 按照甲方采购管理办法、采购工作细则及相关采购招标文 件,甲乙双方就 项目 货物的采购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采购货物及总金额1.1 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下列采购清单,向甲方交货。 《 项目 货物采购清单》名称品牌型号产地单位数量单价 (元)合计(元)备注
总金额人民币: (¥ 元)元注:“总金额”为合同约定总价,但可能因甲方依本合同约定书面要求变更采购数 量而相应增减。 1.2 采购清单报价为含税价 (含关税),报价中已经包括货物生产前准备、生产、 包装、运输至甲方工地(包括海运费和空运费)、保护、装卸、存储、成品保护、 安装所需辅材、调试、各项实验检验费、保险费、验收费、劳保基金、安全措施、 技术指导支持、 使用培训、 质保期服务以及与货物有关的特殊要求等可能产生的 所有成本和费用。在合同执行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上报价不论任何情况 均不予调整。 修订: 采购清单报价为含税价(含增值税、关税),报价中已经包括货物生产前准备、 生产、包装、运输至甲方工地(包括一切运费)、保护、装卸、存储、成品保护、 安装所需辅材、调试、各项实验检验费、保险费、验收费、劳保基金、安全措施、 技术指导支持、 使用培训、 质保期服务以及与货物有关的特殊要求等可能产生的 所有成本和费用。在合同执行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上报价不论任何情况 均不予调整。 在采购清单报价总额(含增值税)以外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 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 其他各种性质的费用,依据税法规定,视为价外费用(含增值税)。 (说明: 营改增以后, 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鉴于采购过程中, 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 有必要在此约定价外费用的定义,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 包含增值税, 因为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 务。 如果采购项目涉及到增值税混合销售、 兼营行为, 从乙方的角度应进行分别核算, 否则可能从高适用税率, 站在甲方的角度, 需要判断是否对甲方有利。 必要时候, 将含增值税的报价分开, 以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需要考虑特定采购项目以修改本。
1.3 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货物的规格和功能配置等可能存在小幅度变更,这些 变更将在原有的货物要求之内(包括技术参数、功能、材质等),这些变更不构 成调整价格的理由,货物的单价不予调整。 1.4 甲方有权按施工图纸及项目现场实际需要,单方书面要求增减采购货物量, 无论采购货物量增或减,其单价以本合同采购清单为准,并按实际采购量结算。 1.5 采购清单数量为合同交货总量,如需分批交货,则每批交货数量以甲方书面 通知为准。实际交货数量以甲方实际收到并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的交货量为准, 并以此为依据结算合同价款。 1.6 货物的详细技术规格及参数按以下约定:第二条 付款方式2.1 甲方以汇款/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修订: 甲方以汇款/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甲方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 款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说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做到“三流一致”,也即“货物、劳务及应税服 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如果存在第三方付款,则可 能出现资金流不一致的问题。因此,需要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需要提供委托协 议作为证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 2.2 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 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提供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引起税务 问题的,乙方应承担向甲方赔偿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 关损失等。 修订:
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 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税务 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 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 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 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 及时向甲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 开具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 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 材料品目、 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 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 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乙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甲方需协助乙方提 供开票所需资料。 (说明:通常情形下,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企业作为供应商,因此需要明 确乙方需要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甲方进项税额抵扣。 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面临无期徒刑的惩罚,因此在 合同条款中特别加入了虚开条款。如果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 开, 不仅要约定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 务,因此在条款中约定了乙方重开发票的义务。 原则上,在甲方收到采购的货物后,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取得发票用于抵扣的时点对于甲方而言非常重要。如果 当期,甲方销项税额过多,需要及时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予以抵扣,因发票开具较 晚而没有用于抵扣,则会造成当期税负增加。后期抵扣时,造成留抵进项税额过 多。因此,在条款中不仅约定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合规性,还约定了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及时性。 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具有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指发票票面记载的要 素必须真实,比如收款方、付款方、货物名称、数量、单位、价款、增值税额等 信息。
施工合同 篇2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此处隐藏12184个字……权书,书面提供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并报发包人认可。
②维修小组应配备足够的各专业维修人员并常备相应的材料工具,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并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
③凡保修项目施工涉及住户家具需搬动,承包人应报告发包人向住户协调后,承包人才能搬动,承包人应作好相应的保护措施。维修施工完,应恢复其原样。
④ 承包人提供的维修施工方案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发包人验收检查,方能撤场。
⑤承包人保修期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气由承包人自行安表计量或按承包人所使用的机具进行费用估算,在维修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签认后向发包人缴纳,否则将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加倍扣除。
5、维修通知方式。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联络方式(包括固定办公场所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详细联系地址等),发包人可采取下列任何快捷的通知方式通知承包人维修事项:
①电话(以发包人电话记录为准)。
②传真(以发包人传真记录)。
③电子邮件(以发包人电子邮件发送记录为准)。
④书面信件
(2) 以上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
(3)若承包人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或保修小组主要人员更换或撤出时,需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未能让发包人及时知晓其有效联络方式而造成的各类损失。
6、保修责任。
(1)保修责任鉴定可任意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如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等),任选一种均视为有效。责任鉴定由承包人、发包人方共同进行,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进行的鉴定结果有效;若有第三方损失方,则承包人、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责任鉴定,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的鉴定结果同样有效。
(2)所有材料由承包人组织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3)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承包人应认真履行总包责任,督促检查分包方分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统一向发包人验收及交付,承包人承担总保修责任。
(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并全额赔偿。
(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业主提出索赔时,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业主进行谈判(包括维修、赔偿),承包人认可发包人谈判结果,并履行谈判所约定的各事项,同时承担全额费用。
(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业主退房,造成该房屋再次销售的价格低于原销售价格,承包人应按差价的150%补偿给发包人。
(7)承包人保修维修应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维修材料应使用原有品牌及型号,确必须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8)承包方承担的保修责任,还应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
7、保修违约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承包人违约,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质保金,承包人除应按合同违约条款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及第三方利益损失,发包人依法保留追赔的权利,如下:
①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维修通知后,承包人拒绝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拒绝履行保修责任的。
②发包人就同一维修事项向承包人发出两次书面维修通知,承包人仍不按约定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不履行维修责任的。
③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时间超过3个月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加收50%的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且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承包人承担,直至保修期结束。费用的认定可不经承包人认可,由发包人发送书面通知给承包人,同时提供相关责任及费用认定资料,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每延迟一天,每天按未交纳费用的0。5%收取滞纳金,列举如下:
①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的。
②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人经过两次维修仍未能达到合同要求的。
③承包人的维修方案不满足发包人要求,虽经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④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正常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时间但未超过3个月的。
(3)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报到、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每延期一天扣罚承包人200~1000元/天违约金。
(4)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人在维修时限内进行第一次维修后,若仍未能解决该维修事项,承包人可按维修时限约定进行第二次维修,第二次维修还不能解决该维修事项,则发包人有权按7。2条约定执行,也可要求承包人按维修时限进行第三次维修解决,同时,承包人还需支付发包人每次1000元的质量违约金。
(5)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或不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50~500元的违约金。
8、质保金退还。
合同保修期或上款规定的维修项目的质保期顺延的到期之日,且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且保修款结算完毕后14天内即与承包人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退还承包人未使用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
9、其他。
(1)如因承包人质量原因导致事故或将要导致事故,在承包人抢修工作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可先行采取合理的方式以避免事故损失扩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及承包人在责任认定产生争议,如承包人认为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维修时,均由承包人提供证据(设计要求、核定单、其他书面依据)证明其无过错,否则为承包人有过错,需按本条款约定履行维修责任。
(3)承包人所留质保金不足以赔偿该因承包人质量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时,发包人将保留继续追赔的权利。
(4)本条款所指发包人可理解为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
(5)本条款使用于多方合同时,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及义务均适用于发包人以外的其他合同主体。
(6)发包人指定进行分包的项目的维保事项,由总包单位协调和督促分包单位进行保修,承当总包管理责任,分包单位不按本条款约定进行保修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总包单位代为履行保修责任,并追究分包人保修违约责任。
(7)本条款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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